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更正公告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 Тендер #69051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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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трана: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другие тендеры и закупки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Организатор тендера: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本级 Номер конкурса: 69051439 Дата публикации: 05-12-2025 Источник тендер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 закупки Китая (КНР) CC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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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700-JSYA-G2025-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12-04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因系统未连接到招标文件附件,重新上传附件。
更正日期:2025-12-05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本级
单位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6号产业服务中心628室
联系人:苗方圆
联系电话:0518-822520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永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309号东方银座2-309-14
联系人:王倩
联系电话:139613022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倩
电话:13961302272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JSZC-320700-JSYA-G2025-0008
采 购 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永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文本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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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 12 月 26 日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3.预算金额:人民币492.39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492.39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5.采购需求:徐圩新区2026-202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包括不限于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育肥猪等主要养殖业保险,设施大棚等政策性(财政奖补保费)险种,以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的奖补险种。
对本项目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等部分的询问、质疑请与采购人联系,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6. 合同履行期限:3年(根据上年度保险到期日签订保单)。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2023或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根据连财购〔2023〕4号文件精神,2、3项可以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经营(提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2)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上级公司必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提供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证明或符合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上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
(3)总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4)投标人或投标人上级公司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计提、使用、管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上级公司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的2024年度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报告。
(5)同一保险集团公司的不同分(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1)资格审查现场查询时,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2)投标人须满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局发布的苏财金【2024】144号文规定的参选资格条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请按要求提供)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 12 月 4 日-2025年 12 月 12 日23:59止(北京时间)
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地点:投标人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自行下载。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 12 月 26 日10:00: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款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逐条做出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变更,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者变更信息,导致投标文件编制或者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要求,“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a2b0d9312230633ce9.html。
请投标人按照《操作手册》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制作、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投标人未按要求操作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被拒绝、造成无效响应的,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6号产业服务中心628室
联系人:苗方圆
联系电话:0518-822521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永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309号东方银座2-309-14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139613022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13961302272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2.1 满足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或授权书)。
2.3满足本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2.4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投标及履约过程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江苏永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采购代理费根据《关于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标准计取,由成交人支付,该费用不单独计列,综合考虑计入响应文件报价中。相关费用必须在中标公示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一次性付清。
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 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构成6.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文本
(4)采购需求
(5)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公司联系解决。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公司。
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8.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编制9、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9.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在完全了解招标内容、技术性能要求和商务条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9.2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数量、价格、售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要求等内容逐条作出满足原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使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构成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如有请提供)、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
11.2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格式和内容与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
11.3 特别提醒投标人,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证明投标人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2.2招标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
12.3 投标人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请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3、投标分项报价表13.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要求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明各项投标单价、总价等,未全部列示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13.2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4、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14.1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
14.2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5、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15.1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等。
15.2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培训计划、人员安排等。
15.3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等。
16、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16.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16.2对于采用货币报价的项目,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如不一致,不做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以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
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2在特殊情况下,代理公司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代理公司的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投标文件递交18、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18.1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19、投标截止时间19.1投标人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网络环境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7.1条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
19.2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投标文件的拒收20.1 代理公司拒绝接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1.1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的,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21.2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22.1代理公司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2.2开标仪式由代理公司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22.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涉及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22.4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提出,未在“苏采云”系统《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6 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登录“苏采云”系统查阅、答复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与代理公司及评委会联系。
23、评标委员会23.1开标后,代理公司将组织评委会进行评标。
23.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3.3评委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24、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4.1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公司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4.3代理公司和评委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2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
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评标期间,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委会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提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
25.2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委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
25.3接到评委会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要求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6.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结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进行反馈。
采购人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将不再告知。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当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代理公司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6.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7、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27.1无效投标条款: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5)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
(6)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7)评委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本项目采购产品(如有)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10)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CA电子公章)的。
(13)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7.3废标条款:
(1)因“苏采云”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开标不成功的。
(2)评委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3)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4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定标28、确定中标单位28.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
28.2采购人应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8.3代理公司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向采购人、采购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
(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中标通知书29.1 中标结果确定后,代理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领取(下载)中标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中标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中标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9.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9.3 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各提供一正四副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胶装投标文件,封面、骑缝需加盖公章。
七、授予合同30、签订合同30.1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0.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合同标的的追加3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2、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32.1 中标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
八、询问与质疑33、询问33.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代理公司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公司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34、质疑提出34.1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34.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公司提出质疑。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人、代理公司将只对投标人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视为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
34.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投标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人、代理公司。采购人、代理公司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34.4质疑函的接收方式为投标人书面原件提交。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4.5 质疑函应当使用范本,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必要的证明材料;
(8)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5、质疑函的受理和答复35.1 质疑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原件形式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公司不负责搜集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工作。
35.2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质疑,采购人、代理公司接收并登记《质疑函登记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投标人进一步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质疑投标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答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投标人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5.3 对不符合质疑要求的,采购人、代理公司有权要求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投标人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5.4 以下情形的质疑依法不予受理:
(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4)未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5)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35.5采购人、代理公司依法受理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36、质疑处理36.1 质疑投标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
36.2 质疑投标人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
36.3 质疑投标人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
36.4 质疑投标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
36.5 质疑投标人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6.6 质疑投标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
36.7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以扣除优惠比率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不作为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中标价和合同签约价仍以其投标文件中的一次报价为准。
2、价格给予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办法》。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价格扣除计算方法如下:参与报价得分计算的价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报价×10%。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2支持绿色发展
1.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等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采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的,投标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等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3.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须执行国家和我省 VOCs含量限制标准;投标人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本(备注:以下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人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项目(项目编号: )公开招标的结果,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1 服务内容:
1.2 服务要求:
1.3 服务标准:
1.4 补充条款:
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2 本合同价款包含所有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产品和服务的报酬及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产品和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在上述合同价款之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产品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
5.1 乙方保证所交付标的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
6.1 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转包或分包
7.1 本合同范围内产品或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7.2 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服务时间
8.1 服务时间: 。
九、合同内容的交付
9.1 交 付 期:_________。
9.2 交付方式:_________。
9.3 交付地点:_________。
9.4 乙方应保证合同标的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合同标的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合同标的涉及包装的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规定。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等(如有)一并提交甲方。
9.5 乙方在合同标的交付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准备接收。合同标的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已送达。
十、合同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 。
10.2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提供产品和服务,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计算。
十一、税费
11.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