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及洪湖港区砂石集并中心工程(项目名称)HHGJL-1标段施工... (примерный перевод: Цзинчжоуский порт Хунху Xindi Port Area Интегрированный терминал и район порта Хунху Центр проекта по сборке песка и камня (название проекта) Конструкция секции HHGJL-1 ...)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 Тендер #3517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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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трана: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другие тендеры и закупки Китай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Организатор тендера: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of Hubei Province Номер конкурса: 3517332 Дата публикации: 04-07-2018 Источник тендера: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of Hubei Provi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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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4 15:02 来源:省港航局 发布人:政务中心
招标编号:HBZX-201805JT-052004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交通(2010)1611号)批准建设,荆州港洪湖港区(新堤、燕窝、龙口、螺山)砂石集并中心工程已通过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7-421083-55-03-152243)备案,项目业主为湖北交投洪湖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建设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银行贷款比例为75%。招标人为湖北交投洪湖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表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 |
洪湖市燕窝镇、龙口镇、新堤办事处、螺山镇 |
项目规模 |
1、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具体规模如下: 新建4个3000吨级(兼顾5000吨级江海轮)泊位,其中件杂货泊位2个,散货泊位2个,年设计吞吐量194万吨,并配套建设163亩的陆域堆场及配套设施。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1-2#件杂泊位的码头平台及引桥。 2、荆州港洪湖港区砂石集并中心工程包含燕窝、龙口、新堤、螺山4个砂石集并点,具体规模如下: ①新堤砂石集并点建设3000t级泊位3个,设计年吞吐量450万t,并配套建设陆域堆场及配套设施。 ②燕窝、龙口、螺山砂石集并点各建设3000t级泊位2个,设计年吞吐量均为360万t,并配套建设陆域堆场及配套设施。 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估算建安费投资额约为2亿元,荆州港洪湖港区砂石集并中心工程估算建安费投资额约为7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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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计划施工工期 |
①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2018年8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17 个月(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最终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 ②洪湖港区(新堤、燕窝)砂石集并中心工程: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17个月(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最终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 ③洪湖港区(龙口、螺山)砂石集并中心工程: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17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最终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 |
招标范围 |
①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除已经建成的1、2#件杂泊位码头平台外)的水工建筑物工程、趸船、浮吊、后方总图(含道路堆场、土建、供电照明、给排水)、装卸工艺、消防、通信、控制及暖通等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②洪湖港区(新堤、燕窝、龙口、螺山)砂石集并中心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工程、趸船、浮吊、后方总图(含道路堆场、土建、供电照明、给排水)、装卸工艺、消防、通信、控制及暖通等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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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 |
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标段编号为HHGJL-1。监理服务期30个月(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期1个月、施工期17个月(包括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12个月)。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监理标段资质要求、业绩要求见本公告后附件附录。
3.2现场监理负责人要求见本公告后附件1附录,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
3.3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监理标段。
3.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7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 7 月 4 日至2018年7月10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bggzy.cn,下同),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5.2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7月26 日10 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9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06号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3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上述材料均为原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上发布(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交投洪湖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复兴路15号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号武汉城市广场19层
邮 编: 433200 邮 编:430030
联 系 人: 徐先生 联 系 人:宋先生
电 话: 0716-4172027 电 话:027-83600856
传 真: 0716-4172027 传 真:027-83600777
电子邮件:xuchenweilove@qq.com 电子邮件:535329141@qq.com
网 址: 网 址:www.huajiezn.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备注: “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标段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标段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省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标段招标文件的依据。
附件: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近三年(2015、2016、2017年度)营业额均不少于500万元; 近三年(2015、2016、2017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均不小于1。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3年内独立完成过1项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监理业绩。 |
注:1、业绩的时间认定: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执照吊销、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3.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中,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监理企业信用未被列为D级。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8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近3年至少担任过1个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监理项目的监理负责人。 |
水工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或港口与航道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类似监理工作经历。 |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类似监理工作经历。 |
计划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类似监理工作经历。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1 |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监理培训合格证,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五年以上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工作经历。 |
注:1、投标人拟投入现场主要人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2、总监理工程师还需附项目发包人单位出具的履约证明材料以及公司任职证明材料。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它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2 |
具有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业)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类似监理工作经历。 |
设备监理工程师 |
2 |
具有注册设备监理师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类似监理工作经历。 |
注:1、房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工程师可以为外聘人员。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人员不作为评标内容,仅作为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候核查的依据。中标之后,招标人将进行核查,如果填报的其他主要人员低于上表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应根据招标人指示,按工程进度分批进驻工程现场。
3、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监理行业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视为满足上表中要求的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要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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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符合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 |
参加开标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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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标段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4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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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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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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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4)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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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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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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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①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② 投标函中报价与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③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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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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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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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① 投标文件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一致(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时适用); ②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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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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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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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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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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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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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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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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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单位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6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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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的规定 |
监理服务阶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的规定 |
||
监理工作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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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①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 ②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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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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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技术标准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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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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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偏差 |
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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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3.6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3.6.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时,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3.6.2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监理业绩中的近5年约定为合同签订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1.监理大纲评审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5款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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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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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20分) |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合理可行得12-20分,一般得12分。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5分) |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合理可行得9-15分,一般得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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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及驻点安排计划(5分) |
组织机构及驻点安排计划合理可行得3-5分,一般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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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
监理业绩(18分) |
①满足资格审查业绩要求的得11分;②近5年每增加1项3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7分。 |
企业信誉(2分)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被列为AA的加2分,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被列为A的加1分,其余不加分。本项最多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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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负责人(20分) |
①满足资格审查主要监理人员要求的得12分;②监理负责人每增加1项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监理负责人的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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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监理人员(10分) |
①满足资格审查主要监理人员要求的得6分;②所有专业监理工程每增加1个高级职称加1分,最多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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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3) |
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
偏差率: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P -偏差率×100×E1;(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P +偏差率×100×E2;其中:P为监理服务费报价所占权重分值(P不大于15分)。 |
E1=0.6 E2=0.5 P=10报价最低为0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2.5 |
详细评审 |
综合评分相等时,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价得分高的优先;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的方法: ☑以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自定义)。 |
备注:1、监理大纲分值不小于40分;监理机构人员分值不小于30分,其中现场监理负责人分值不小于20分;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分值不大于15分。
2、E1、E2为扣分值,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项目的E1、E2值,且应体现监理招标侧重服务与信誉竞争的特点。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5项。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1.1项、第2.1.2项及第2.1.3项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三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投标文件通过了初步评审。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和设施设备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①监理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②企业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③监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④设施设备配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项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项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项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投标人各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3.2.4经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综合评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5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6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